【县政府文件】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府〔2020〕12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县2019年度殡葬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龙府〔2020〕13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龙府〔2020〕15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府函〔2020〕20号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龙府函〔2020〕21号
【县府办文件】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龙府办〔2020〕3号
【部门文件】
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管理办法
龙财〔2020〕15号
LFGS-2020-002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府〔2020〕12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业经十五届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是指在本县境内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具体承办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县财政部门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拨款和使用监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结合实际,组织涉及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建设的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中长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中长期建设规划),按照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基础。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项目中长期建设规划,将本部门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年底前报县发展改革部门。
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长期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计划实施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年度计划,并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后,于次年年初报县政府。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于一季度下达有关部门。
第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以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初步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范围、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完工支付项目。
新建项目须为计划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须为已开工建设,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须为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完工支付项目须为上年度已完工需在今后支付工程款的项目。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县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和前期工作经费,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计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项目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实行审批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并对编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经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
需报请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是项目实施主要决策环节,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艺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环境影响、节约能源、社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评审,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能耗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按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重大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公示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其中概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报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七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逐环节依次控制总投资的原则,下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任一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因项目变更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入该环节总投资。
第十八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县政府。
(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突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
确须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单项变更导致增加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金额及在预算金额的占比等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征求该变更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金额及在预算金额的占比等情况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征求该变更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代建项目由县代建部门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因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概算或总投资估算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超过总投资估算10%的,一律进行专项稽察。
第二十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或造成安全、质量问题的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完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因以下情形变更造成项目减少投资额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降低项目整体或主要分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缩小项目建设规模且在10%及以上的。
(三)减少项目建设内容,但未相应核减投资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报政府审定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须对结算超概算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核查并出具意见,分别报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三)县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加强审计监督。
第五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按照第十三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计划,将项目咨询评估、落实建设条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报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安排费用,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第二十七条 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自行审查审批;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其中总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
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不实施上述简化程序,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事项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未经核准招投标事项的,一律不准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遵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并参照国家和省、市的做法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评估督导。
(二)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应重点核查,并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四)县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服务时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数据不真实的;
(二)因专业水平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三)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勘察、设计等未根据有关文件进行,存在漏项的;
(五)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六)施工、监理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因设计失误影响工程如期发挥效益的;
(八)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警示;情节一般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1年;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3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记录期限为5年;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在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签证和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十)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十一)对送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和结算未严格初审,高估冒算,及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试运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县2019年度殡葬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龙府〔2020〕13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9年,我县殡葬工作在省政府、市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着力推动“阳光殡葬”建设,提升殡葬服务社会满意度,树立殡葬良好形象,促进我县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县“十三五”殡葬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现将我县2019年度殡葬管理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殡葬管理工作达标单位
麻榨镇人民政府、永汉镇人民政府、龙江镇人民政府、平陵街道办事处、龙田镇人民政府、龙潭镇人民政府、地派镇人民政府、密溪林场。
二、殡葬管理未达标单位
蓝田瑶族乡人民政府、龙城街道办事处、龙华镇人民政府、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希望达标单位要再接再厉,继续发扬成绩,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和殡葬惠民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丧葬观念和时代观念,持续稳定地推进我县“十三五”殡葬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县殡葬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贡献。未达标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我县殡葬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龙府〔2020〕15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龙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涉农办〔2019〕18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45号)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建立我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实现涉农各领域行业内和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建立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市、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行业内和行业间涉农资金整合
(一)整合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阶段,对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参照省、市的做法,将现有县级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6大类涉农资金与上级转移支付涉农资金一并纳入统筹范围,相应制定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每类资金牵头部门,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二)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在清理整合涉农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县级及以上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承接好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县统筹上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要结合自有财力安排的涉农资金,按任务清单实施项目建设。收到上级下达的具体任务清单后,根据任务清单的涉农领域省对县考核事项、市的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涉农资金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挑选具备实施条件的成熟项目安排资金,并明确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当年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不列入当年预算;实施时间比较长的,要制定分年度计划,根据当年度的实施计划和用款需求安排资金;列入当年实施计划的,必须要当年实施,列入当年预算的资金,应在当年度内形成实际支出。在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后,可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涉农项目。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增涉农支出需求,首先通过按程序调整项目统筹调剂现有涉农资金的方式解决。
(三)通过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级安排的资农资金规模,结合“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按计划储备项目库。要因地制宜,按照上级任务部署和我县发展实际科学编制有关涉农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做实做细项目库。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库建设,制定入库标准,严格付款程序,完善项目论证、评审、调整等工作流程,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组织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选优,在县项目库储备项目,原则上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纳入预算编制。入库项目实施周期滚动管理,因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补充或调整项目的,可相应动态调整项目库。
(五)加大统筹力度。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在确保完成当年度涉农领域省对县考核事项和市的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资金,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逐步实现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
(六)发挥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作用,统筹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如将农业产业发展、“厕所革命”项目、“四好农村路”建设、乡村绿化美化、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相互衔接的资金集中投入,推动同一区域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逐步实现统一规划布局、项目分片分步实施、资金分年度逐步落实,以重大平台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
(七)强化绩效评价。各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分年度确定,由县业务主管部门随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同步报送县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目录分类,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结合县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分配机制,充分应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健全分行业、分领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
三、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负面清单,对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和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县业务主管部门要修订完善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相衔接项目管理制度,充分考虑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新要求,为统筹整合工作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对统筹整合后的涉农资金,明确统一的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并做好与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省、市相关部门指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简化涉农项目审批流程,为统筹整合安排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创造条件。承接好上级下放的项目审批权,确保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三)强化监管问责。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培训,对任务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慢、统筹整合效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县财政部门定期对涉农资金使用进度进行通报,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对负责资金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涉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公开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等;镇村两级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已成立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农业的pt老虎机:担任副组长,县财政部门和涉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指导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审定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集中财力支持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议事机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相关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决策会议按工作实际需要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召集人组织召开。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专项目录清单为载体,明确职责分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县财政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类涉农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涉农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梳理,对进展不理想,资金使用达不到序时进度的涉农项目情况提交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研究解决方案,落实具体解决措施,结合我县“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和形势变化作出统筹安排。
(三)鼓励探索创新。根据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县实际,鼓励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突破现有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或申请授权。按规定在统筹整合范围内将剩余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急需实施的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明显的,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问题处理。
附件:1.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
2.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流程和责任单位
附件1
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
备注:本专项目录采取动态调整机制,以后年度按实际情况调整。
附件2
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流程和责任单位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府函〔2020〕20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十五届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龙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县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主要领导(县食安委主任)任总指挥长,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林业局、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相关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4)县委统战部(县台港澳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港澳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5)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6)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科技支撑体系,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8)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县司法局:依法受理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复议,负责指导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县政府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2)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各乡镇开展污染处置。
(1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6)县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7)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1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9)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下架问题产品,并将问题产品流向通报县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0)县金融办:负责督促县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他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 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县食安办牵头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及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地区通报我县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县食安办报告。
(6)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县食安办。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安办接到通报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市。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
3.2.1.3 报告内容和方式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各乡镇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后续措施等有关情况。原则上采取书面报送形式,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故主要情况,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3.2.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县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由县食安办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 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报请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按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按省、市、县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按市、县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向市食安办请求指导、协助。
3.2.4 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上报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 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指定,事故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 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乡镇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乡镇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应急终止
3.2.7.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 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 后期处置
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乡镇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 销毁污染物
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视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3.3.2 征用补偿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 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 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3.4 信息发布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及各乡镇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县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统筹规划全县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 技术保障
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要推动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县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3)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龙府函〔2017〕110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龙府函〔2020〕21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业经十五届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委员会(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龙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龙门县应对突发环境危机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3.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辨识、评价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1.3.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环节,强调规范化管理,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1.3.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健全龙门县环境信息报告体系,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建立污染预警和响应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迅速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迅速控制事态。
1.3.5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的应急管理模式,强调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社区(村)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3.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龙门县环境风险现状,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水环境污染事件。包括生活饮用水源突然遭受污染;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因意外因素造成废水大量超标排放,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等。
(2)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有毒有害气态或易挥发性液态危险化学品,由于操作不当或储运设施损坏等原因致使有毒有害气体大量泄漏,恶化大气环境;工业生产废气大量超标排放等。
(3)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危险物品(含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4)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5)危险废物在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失控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
(6)企业违法排污引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7)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2人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pt老虎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重污染天气按照《惠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14〕52号)执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龙门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是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县应急委下设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
县环境应急委负责人兼现场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现场副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辖区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现场副指挥官。成员单位由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台港澳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成。县环境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负责县环境应急委的日常事务。
2.2.1县环境应急委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宣布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污染控制和应急监测;主导或配合上级调查处理环境事件;部署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2.2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方案;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处置;牵头或协助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的公众宣传教育;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动态掌握全县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特征、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承办县环境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负责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环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县委统战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费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各供电部门,确保环境应急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确保环境应急现场的网络及通信畅通。
县民政局:协助属地乡镇做好遭遇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燃气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生活用品、食物等物资供应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陆源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提供现场地理信息相关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并配合、协助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控制等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2.2.3基层环境应急机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村)工作站应明确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乡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人员救护、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负责人担任,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下设专家组是应急决策咨询机构。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县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制定和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相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向县应急委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提请支援,负责完成县环境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专家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咨询。
专家组的人员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从市生态环境局组建的专家库中选择。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1)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动态掌握全县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特征、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制度组织开展排查并处理环境安全隐患。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排查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隐患。
(4)县城管执法局依照相关环保法规、技术标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等市政环保设施的管理,采取相应环保措施,降低突发环境污染风险。
(5)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县公安局依法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剧毒品事故信息通报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7)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有效处置可能引起次生性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通报异常的环境监测数据。
(8)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加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涉及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
(9)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的主体责任单位,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与环境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
(10)相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3.2监控
(1)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加强与市环境监测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跟踪分析与报告。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对全县相关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
(3)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建立长效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
(4)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3.3预警
(1)预警级别
按照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
蓝色,对应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黄色,对应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橙色,对应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红色,对应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根据环境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预警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委、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环境应急委、县委宣传部提出意见,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特殊紧急情况下,县环境应急委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的限制。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县政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发布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5)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社区(村)有责任立即通知涉事区域内的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环境敏感场所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预警发布后,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相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接报
(1)县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2)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事件原因、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按程序报告。
(3)县环境监测部门在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指派环境监察人员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4)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便于及时接受相关信息和协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必要时,县分管领导通知事发地乡镇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前期处置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6)根据事发现场反馈的基本信息,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初步认定事件级别,上报县环境应急委。
(7)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视情况通知县环境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4.2报告时限与内容
4.2.1事件初报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60分钟内上报书面报告。
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1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30分钟内上报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4.2.2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3特殊情形的报告
发生以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4涉外事件的信息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士,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委统战部。
4.3先期处置
县环境应急委的应急力量到达事发现场之前,事发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的乡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在10分钟之内赶赴现场,营救受伤或被困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因环境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及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实施人员救护、污染控制和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4应急响应
4.4.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工作经县环境应急委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统一指挥与部署,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县环境监测部门到达现场配合上级开展的环境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工作。
(3)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时,提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援。
4.4.2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接到Ⅳ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县环境应急委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3)县环境应急委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即启动本预案。
(4)预案启动后,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制定应急方案等应急处置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如:需要时,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可调动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的部分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可能扩大时,提请县环境应急委启动本预案;专家组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源、消除污染、应急监测、划分警戒区域、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公众是否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决策提出建议。
(6)县相关部门接到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的通知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7)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也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处置行动。
4.5指挥协调
启动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县环境应急委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主导或协助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调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
(3)指挥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请求县其他专业应急机构或市生态环境局支援。
4.6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县环境应急委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事件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及时收集、掌握、反馈现场信息情况和提供现场新闻材料;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官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县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于上级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应急监测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理组。
(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官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现场指挥部各成员组成。
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主要负责人协调组织,专家组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从市生态环境局组建的专家库中选择。
职责: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与决策咨询,预测污染物的扩散趋势和迁移强度,提出科学可行的现场处置建议。
(3)抢险救灾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事件所在地乡镇(街道、区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以及环境应急处理有关企业组成。
职责:迅速控制污染源,标明污染区域,封锁危害场所,划定警戒区;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和安全转移等措施;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检查和封存相关物品,拆除、迁移妨碍环境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4)治安疏导组
由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警力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及时组织力量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准确统计事件伤亡人数。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准确的事件信息。
(7)后勤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根据需要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资源保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
(8)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应急监测。监测方案应充分考虑污染物的种类和性质、扩散趋势、事发地气象条件、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目标;应急监测数据应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种类、分布状况和迁移强度。
(10)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由县委统战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委统战部、县台港澳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若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的事件发生时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相关国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根据应急事件种类,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12)善后处理组
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职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7响应升级
(1)当一般突发环境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县环境应急委应报告县政府,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委应及时提请县政府指挥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相应上移,县属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应急处置行动。
4.8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县环境应急委提请县政府实施动员、征用工作。
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4.9信息发布
4.9.1信息发布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
4.9.2信息发布机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环境应急委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环境事件信息。
4.9.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污染类别、事件原因、主要污染物、污染影响区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9.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4.10应急结束
终止环境应急响应行动时,必须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正常范围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指挥官下达终止应急工作指令;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下达终止应急工作指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组织对处置现场采取必要的污染消除措施。
(2)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继续跟踪监测事件现场的污染物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必要时,对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影响作长期跟踪监测。
(3)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
(4)县卫生健康局视情况对污染区域采取防疫措施。
5.2社会救助
因环境事件导致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属地乡镇做好遭遇突发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
5.3保险
企业应依据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规定购买环保责任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理赔。
5.4调查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境应急委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实施调查评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配合上级组织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事发原因、责任单位(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恢复建议等。
对于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事件责任单位还应承担各种应急处置费用。
5.5恢复与重建
(1)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恢复费用由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2)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区域,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提请县政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扶持,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
(3)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依法批准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得以实施完成:
①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②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③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④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1)县环境应急委及成员单位需持续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环境紧急状态时,县环境应急委可调动县属的各级人力资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2)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重要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力量,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与其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3)惠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重要的外部环境应急监测支撑力量,必要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提请惠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予以支持;
(4)鼓励义工联、红十字会、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应急志愿者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5)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其信息报告、自救互救和安全防护能力。
6.2经费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所需经费未纳入年度预算的,按照县临时用款的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政府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公司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物资保障
县环境应急委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制定应急物资装备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做好对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根据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企业特点,贮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
鼓励和引导高环境风险企业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征,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环境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时,积极组织、协调开展救治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相关专业运输单位,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紧急调用。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机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6.6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县公安局依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治安维护工作,警力向事发地集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秩序,包括:
(1)依据现场指挥官的部署,快速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疏散路线和疏散目的地,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人员转移;
(2)安排执勤任务,防止不法人员趁乱盗窃财物。
6.7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度、可能涉及的范围、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受灾区域人员疏散方案,由县公安局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6.8通信和信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1)突发环境事件24小时报警电话为12369。
(2)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公众信息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6.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根据县环境风险特点,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自购小型、常用的救援装备。
(2)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容器等专用救援设备的贮备。
(3)对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贮备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于可能突发的空气污染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辖区内已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方位告知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以备紧急征用。
6.11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县环境风险特点,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重点解决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现场处置难题。
6.12气象服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6.13政策保障
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县政府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通知,保障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14其他应急保障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县环境应急委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县环境应急委成员单位和乡镇联合开展跨乡镇、跨部门的联合演练。
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进行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7.2宣传教育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的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7.3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就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关于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技术、新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所有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应急志愿者。
7.4责任与奖惩
县环境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县所属有关部门、乡镇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3)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
(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采取违法手段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企业没有认真履行环境应急主体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6月8日印发的《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龙府函〔2016〕 37号)同时作废。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县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本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组织制定和解释。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龙府办〔2020〕3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2020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业经十五届7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十三届县委第12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我县拟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06宗,计划总投资548.1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3.73亿元。现将年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协调项目责任单位科学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抢抓工程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全年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简要说明
一、计划编制原则
2020年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促投资稳增长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优化和创新民生供给,统筹推进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增长,支撑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重点选择对我县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建设规模较大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纳入年度计划实施,从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计划安排原则:一是重点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兴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和创新发展载体项目;二是重点推进机械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项目;重点推进重要发展平台和园区建设项目;三是重点推进生态建设、环保设施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四是重点推进对我县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
计划编制条件:一是列入省、市、县“十三五”规划符合我县中长期发展,或已纳入国家、省、市和县批准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项目已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年内具备建设或开工条件的项目列为正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三是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外币折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水保流失等要求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大项目;四是列入2019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续建、新建项目原则上结转至2020年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五是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布局要求,考虑不同行业及其建设规模标准,所列项目对本地区、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计划安排情况
2020年我县拟安排重点建设项目106宗,计划总投资548.1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13.73亿元。
按建设类型分:投产项目50宗,总投资91.40亿元,年度投资计划30.41亿元;续建项目29宗,总投资341.97亿元,年度投资计划60.80亿元;新建项目27宗,总投资114.78亿元,年度投资计划22.27亿元。
按行业分:交通项目10宗,总投资23.40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2.73亿元;能源保障项目4宗,总投资5.61亿元,年度投资计划4.32亿元;农业水利项目3宗,总投资0.94亿元,年度投资计划0.79亿元;教育项目4宗,总投资10.75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88亿元;民生项目8宗,总投资4.10亿元,年度投资计划2.73亿元;市政基础项目13宗,总投资9.05亿元,年度投资计划6.30亿元;工业项目28宗,总投资113.57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5.60亿元;旅游项目18宗,总投资266.37亿元,年度投资计划40.71亿元;房地产项目11宗,总投资89.64亿元,年度投资计划22.94亿元。生态环保项目1宗,总投资0.29亿元,年度投资计划0.21亿元。文化项目2宗,总投资1.03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00亿元。仓储物流项目2宗,总投资11.2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6亿元。医疗卫生项目2宗,总投资7.21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92亿元。
三、计划实施意见
(一)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作为我县进入新常态后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必须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经济新常态下,项目编制应符合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性,重点项目调整要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新旧项目两手抓,项目发展动力要从单纯的倒逼式和责任式转向创新驱动,多途径促成效。
(二)以《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评价奖惩办法的通知》(龙府〔2018〕15号)和“一线工作法”推动完善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县有关部门要落实审批工作责任,严格执行“一线工作法”和《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评价奖惩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县重点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工作跟踪落实制度,加强与省、市对口部门的沟通汇报。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配合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全面承担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房屋征收任务,对基础设施建设外部环境负总责。项目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扎实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要科学制定前期工作计划,明确每个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要尽快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四)以《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门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府〔2015〕57号)为准则,进一步加强服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县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土地征用与被征用双方的利益关系,依法依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政府投资的县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企业投资的县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五)强化督查督办工作。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督查力度,坚持日常督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对应,重点对企业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服务企业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附件:1.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
2.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
(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龙门县2020年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表内容详见:/gkmlpt/content/3/3641/post_3641623.html#6559)
LBGS-2020-001
关于印发《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财〔2020〕15号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管理办法》业经十五届7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龙门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财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工程预算、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及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投资条例》《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行《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年度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计划的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计划优先保障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简化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部门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核拨工程款;申请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如有驻派)审核后送县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龙门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
(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印章);
(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
第十六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工程前期费用、待摊费用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按照《惠州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施行。项目的咨询、服务类、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费参考基数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下浮计取。如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3.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在总投资概算额度内,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款内的办法执行。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按合同价款内办法执行;工程预算未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支付比例不超过50%。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的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项目的前期费用、待摊费用的管理
县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各项费用。
1.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3.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各类咨询、评估、检测等项目报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续服务的,报告完成后可全额支付;需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服务的要求确定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或约定服务期满后支付。
(三)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原则上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如项目远离县城,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按行业标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使用范畴列支,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建设单位管理费需严格按规定开支,严禁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四)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
各职能单位督促检查落实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确保足额支付应付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分账管理。
(五)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预算,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预拨付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结余部分资金缴回国库账户。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运营绩效服务费,由社会资本方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并出具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概算的审核按《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由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及时做好概算、预算编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概算审核批文、施工图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项目预算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人员的部门可自行编制)及预算、结算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核定的工程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提高建设标准。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投资条例》《龙门县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概算、预算、结算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会计制度与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会计账簿,做好会计凭证及账簿的记录,完整、明晰、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并按县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大中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须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生分项工程报废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分清造成工程报废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分项工程净损失,作待核销处理,项目完工(或取消)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发生的城市绿化、项目报废、水土保持、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并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的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许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三十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审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60日内,建设单位需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设有专门机构的,工程竣工后原机构撤销,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仍需负责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预算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3个月内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是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所属的财产物资、临时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进行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发生的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根据产权所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下列办法做好财务处理:
(一)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二)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并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入账。
(三)特许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由实施机关(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审核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决算和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办法和要求参照政府直接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森林舞会老虎机游戏: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争议,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